壹、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外幣是指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除外)可收兌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定貨幣。
二、偽造的貨幣是指仿照真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采用各種手段制作的假幣。變造的貨幣是指在真幣的基礎上,利用挖補、揭層、塗改、拼湊、移位、重印等多種方法制作,改變真幣原形態的假幣。
壹、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壹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號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二、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貨幣真偽的服務,鑒定後應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壹印制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鑒定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授權證書。
三、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
(壹)壹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含20張、枚)以上、假外幣10張(含10張、枚)以上的;
(二)屬於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幣的;
(三)有制造販賣假幣線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