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
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註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註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證券發行註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 以便做出投資決定, 證券註冊並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註冊。
長遠來看,註冊制將減少為權力尋租買單,減少波動,強化價值投資,這對中小投資者帶來的好處要大於其損失。
利好:
壹、核準制是存在制度缺陷。
二、註冊制有助於將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有助於“萬眾創新”。
三、讓A股由賭場向市場轉變,減少毫無意義的殼資源炒作。
四、增加市場穩定,減少大幅波動。
五、漲跌幅限制:主板核準制股票上市首日股票最高漲跌幅為±44%;而科創板和創業板的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不設置漲跌幅限制,第6個交易日開始實施±20%漲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