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即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即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