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2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公布。
2、 該《條例》分總則、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規則、異議和投訴、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7條,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3、 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機構作為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企業,按壹定規則合法采集企業、個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業、個人的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有償提供給經濟活動中的貸款方、賒銷方、招標方、出租方、保險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為其了解交易對方的信用狀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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