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我國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主要是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進行劃分的。比如:1、建築業:須符合職工人數3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0萬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6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2、工業:須符合職工人數2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000萬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3、批發業:須符合職工人數2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0萬元以下的條件。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100人及以上,銷售額3000萬元及以上;其余為小型企業。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壹條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