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表示,將不再組建新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全面取消資格股,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為農村商業銀行。要在保持縣(市)法人地位總體穩定前提下,穩步推進省聯社改革,逐步構建以產權為紐帶、以股權為聯接、以規制來約束的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之間的新型關系,真正形成省聯社與基層法人社的利益***同體。
全國農村信用社資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約303家、農村合作銀行約210家,農村銀行機構資產總額占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41.4%。
另外,還有1424家農村信用社已經達到或基本達到農村商業銀行組建條件。通過改革,農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得到有效解決,機構自身已經形成了深入推進深層次體制機制改革的內生動力。
各地農商行
北京(1家);上海(1家);重慶(1家);天津(2家);廣東(80家);湖北(77家);吉林(19家);江蘇(60家);安徽(82家);內蒙古(14家);寧夏(4家);河南(46家);
湖南(102家);山東(110家);四川(12家);福建(7家);浙江(19家);黑龍江(4家);
廣西(6家);河北(5家);遼寧(4家);山西(20家);海南(9家);江西(86家);青海(29家);貴州(13家);陜西(14家);甘肅(36家);新疆(1家);雲南(2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