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牙體系即是海牙會議後形成的國際權力勢力分配體系,(請參考百度百科海牙公約)第壹次海牙會議及公約 19世紀末,帝國主義國家為重新瓜分殖民地、爭奪世界霸權,大規模擴軍備戰並加緊糾集軍事同盟。俄國因國內經濟困難等原因,在大國爭霸中力不從心。俄皇尼古拉二世為贏得時間和限制對手,於1898年8月倡議在荷蘭海牙召開和平會議,並邀請歐、亞及北美各獨立國家參加。各國雖對沙俄的倡議態度不壹,但基於各自的外交需要,均未表示拒絕。在這種歷史背景下,第壹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在海牙舉行,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俄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美國、奧匈帝國等26個國家。會議宣稱其主要目的是限制軍備和保障和平,但最後未能就此達成任何協議,只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戰爭法規編纂方面簽訂了3項公約和3項宣言。這就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年海牙第1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899年海牙第3公約)、《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如外殼堅硬而未全部包住彈心或外殼上刻有裂紋的子彈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馬克思在海牙會議上發言第二次海牙會議及公約 第壹次海牙和平會議後,帝國主義國家軍備競賽愈演愈烈。在同盟國和協約國兩大軍事集團鬥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在海牙召開,包括第壹次海牙會議全體參加國在內的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會議。這次會議是第壹次海牙會議的繼續。經過1904~1905年的日俄戰爭,各國迫切希望補充和發展海戰和陸戰法規。會議對1899年的3項公約和1項宣言(第1宣言)進行了修訂,並新訂了10項公約,總計13項公約和1項宣言。即:《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1公約)、《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2公約)、《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3公約)、《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5公約)、《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6公約)、《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7公約)、《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8公約)、《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9公約)、《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10公約)、《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11公約)、《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未生效)、《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13公約)、《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約)。中國清政府和北洋政府批準或加入了除未生效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外的所有公約。另壹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條約是1899年海牙第1宣言。該宣言是關於空戰的唯壹國際條約,有效期為5年。1907年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時重訂,內容完全相同,有效期規定到第三次海牙和平會議為止。由於第三次海牙會議迄今尚未召開,所以這項條約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第壹次世界大戰以來,交戰國越來越廣泛地使用飛行器進行轟炸,宣言的規定實際上完全遭到破壞。1921~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曾委托壹個由美、英、法、意、日、荷等國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研究和起草空戰規則。該委員會在海牙草擬的《空戰規則草案》,未被各國所接受。
至於萬國聯盟,也稱國際聯盟。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壹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