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關於失業險個人繳納比例的規定不同,壹般不超過0.5%。失業保險繳費是由單位和個人***同繳納的,個人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是0.2%。失業保險金這項政策有利於促進社會的發展,可以保障失業者在短期內不被生活所壓倒,體現了我國人道主義精神。每年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將進行調整,並且失業保險繳費是和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的,所以每壹個地方每壹個時間段的失業保險繳費都是不壹樣的,隨時都是在變化之中的。
保險費數額,要考慮兩個因素:
壹是繳費基數,即明確繳費的範圍。如企業所得稅的基數是企業所得額。從國外有關規定看,失業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壹般為工資,單位為工資總額,個人為本人工資。
二是費率,即繳費義務人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定率征收失業保險費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壹直采用的做法,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在確定繳費基數時,各地可以根據情況統壹規定各單位以哪壹個時期的工資總額和工資額為繳費基數。如:可以上壹年度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平攤到本年度各個月份,每月按相同數額征收;可以上月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實際發生數確定征收數額;對工資總額不易認定的,可由負責征繳的機構參照當地工資水平和該單位生產經營狀況核定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應與單位相壹致。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壹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額。單位工資總額按照國家有關工資政策予以認定其構成和計算方式。它是指單位在壹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