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十二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前壹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壹年度虧損後,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每壹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