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不同
正當防衛目的是為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相互鬥毆是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壹種主觀意識行為。
2、法律責任不同
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3、對象不同
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具備正當性;而互相鬥毆的雙方實施的均為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不法行為,雙方的行為均不具有正當性。
4、行為是否具有主動性不同
正當防衛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自衛行為,是壹種被動反擊;而互相鬥毆雙方行為都具有主動攻擊性。
擴展資料:
正當防衛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打架鬥毆中,任何壹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壹方先動手,後動手的壹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7.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借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9.對合法行為采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10.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