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欠款證明是債權債務雙方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可以是合同形式,也可以是協議的形式。欠款證明的條款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只要雙方都在欠款證明上簽字,欠款證明就有效力。
欠條是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寫給有關單位或個人的憑證性應用文。欠條今天也有人稱作“白條”。 欠條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為證明壹方欠另壹方財物而立下的字據,壹種憑據類應用文體。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出具欠條前,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尤以買賣合同居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支付款項,但基於各種原因,在債務人不能及時還款情況下,雙方達成合意和妥協,由債務人出具欠條,日後歸還。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壹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壹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欠條的形成以以往的經濟往來為基礎,但其本身並不能代表以往的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