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保險期因醫療責任發生經濟賠償或法律費用的,保險公司將按照事先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具體醫療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按照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向被保險人收取壹定的保險費,同時對被保險人發生的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既可以由醫生個人投保,也可以由醫院投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