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5年;
2、年滿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10年;
3、年滿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20年;
4、年滿46周歲的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有效期為長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身份證辦理需要什麽手續
1、申領人帶本人居民戶口本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
2、經工作人員審核無誤後,采集人像信息;
3、填申領導登記表;
4、核對資料無誤,錄入公民指紋信息;
5、交工本費;
6、發放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