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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單證使用說明?

使用ATA單證冊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1. ATA單證冊概述

(1)含義

ATA單證冊:是“暫準進口單證冊”的簡稱,是指世界海關組織通過的《貨物暫準進口公約》及其附約A和《ATA公約》中規定使用的,用於替代各締約方海關暫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稅費擔保的國際性通關文件。

(2)格式

我國海關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3)適用

僅限於12項內容的第1種情況: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的貨物。除此之外,我國不接受持ATA單證冊辦理進出口申報手續。

(4)管理

①出證擔保機構: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的出證和擔保機構。

②管理機構:海關總署在北京海關設立ATA核銷中心。

③延期審批

自貨物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制發“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批準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④追索

ATA單證冊下暫時進境貨物未能按規定復運出境或過境的,ATA核銷中心向中國國際商會提出追索。在9個月內,中國國際商會提供貨物已經復運出境或者已經辦理進口手續證明的,ATA核銷中心可撤銷追索;在9個月期滿後,未能提供證明的,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支付關稅和罰款。

2、報關程序

(1)進出口申報

持ATA單證冊向海關申報進出境貨物,不需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許可證件,也不需要另外再提供擔保。

(2)結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境展覽品和出境展覽品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海關在白色復出口單證和黃色復進口單證上分別簽註、留存單證正聯,存根聯隨ATA單證冊其他各聯退持證人,正式核銷結關。不能按規定復運進出境的,我國海關向中國國際商會(擔保機構)提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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