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民的火化證可以作為其死亡的證明之壹,但最有效的死亡證明是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這兩個並不等同。
辦理死亡證明所需程序如下:
1、正常死亡:在醫院、居住地、集體宿舍和公***場所病死或年老死亡的,由醫療機構現場確認後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非正常死亡:自殺、意外死亡如溺水、雷擊、中毒、火災、工傷、車禍、醫療事故等、刑事傷害致死等或醫療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經公安司法部門法醫鑒定後,由法醫所在單位負責簽發《死亡醫學證明書。
死亡證明的辦理的材料如下:
1、公民死亡於醫療衛生單位的,由該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2、公民正常死亡且地點不是醫院的,由居委會的衛生站出具證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證明。
4、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綜上所述,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站(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汙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