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函是承包人要求銀行向業主(發包人) 出具的保證業主所支付的工程預付款用於實施項目的壹種信用函件。投標人在中標後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承包人委托銀行向業主出具的由業主按合同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壹筆工程預付款,及時用於實施項目的保證函件。擔保銀行應為業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約,業主可憑保函向擔保銀行索賠。預付保函又稱還款保函及退款保函,在貿易合同中還可以稱為定金保函。在大額交易中,買方或業主在合約簽訂後的壹定時間內預先需向供貨方支付壹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執行合同的啟動資金,由於該款項是對供貨方在履約之前所作的預付,買方為了避免日後由於供貨方拒絕履行義務或者無法履行義務,卻不退款而無端遭到損失,通常要求供貨方在買方預付之前的若幹日內通過其銀行開出預付保函,有銀行作出承諾,壹旦申請人未能履約或者是無法全部履約(不管這種行為是有意的或者是無意造成的),擔保行將在收到買方提出的索賠後,向其返還這筆與預付金額等值的款項,或者相當於合約尚未履行部分相當比例的預付金額,使買方能夠順利的收回所預付的款項。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