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既像債券,又像股票,其“優先”主要體現在:壹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類似債券),並須在派發普通股股息之前派發,二是在破產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產的權利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在債權人之後。
當然,優先股股東在享受上述兩方面“優先”權利時,其他壹些股東權利是受限的。壹般來講,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務沒有表決權,僅在與之利益密切相關的特定事項上享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力要小於普通股股東。
優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個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償、權利小。具體而言:
壹是優先股收益相對固定。由於優先股股息率事先規定,所以優先股的股息壹般不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而增減,而且壹般也不再參與公司普通股的分紅。當然,公司經營情況復雜多變,如果公司當年沒有足夠利潤可以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的當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優先股可以先於普通股獲得股息。也就是說,公司可分配的利潤先分給優先股東,剩余部分再分給普通股東。
三是優先股的清償順序先於普通股,而次於債權人。也就是說,壹旦公司破產清算,剩余財產先分給債權人,再分給優先股股東,最後分給普通股股東。但與公司債權人不同,優先股股東不可以要求無法支付股息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業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四是優先股的權利範圍小。優先股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壹般事項沒有表決權;僅在股東大會表決與優先股股東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特定事項時,優先股股東才有投票權。同時,為了保護優先股股東利益,如果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未按規定支付股息,優先股股東按約定恢復表決權;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復的優先股表決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