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價格;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業績報告,提供基金托管情況,並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托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二、基金托管人的條件是什麽
1、設有專門的基金托部門
2、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3、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4、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