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處警的區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開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墊付通知書》,並送交搶救傷者的醫療機構。
2、醫療機構在搶救傷者的同時,準備《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墊付申請表》和搶救傷者前72小時的醫療資料,提交給區縣衛健部門進行審核。
3、區縣衛健部門對搶救費用進行審核,並給出審核意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5、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材料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6、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符合墊付要求的,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