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長時間未繳納保險費,超過6個月後就會產生滯納金。養老保險費滯納金計算方法是:應繳費總額*欠費天數*2%。滯納金封頂的金額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過8000元,超過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補繳申請條件
1、須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2、用人單位與補繳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3、省直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等原因,導致社保欠繳的,可申請社保補繳。
綜上所述,社保滯納金根據各險種繳納總數乘以滯納天數乘以萬分之五來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