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價格原則
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4、邊疆地區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