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五條規定,經營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充分了解《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投資者信息,可以采取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壹)查詢、收集投資者信息;(2)問卷調查;(3)知識測試;(4)其他現場或非現場溝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