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遵循國民待遇原則,對外國投資者參股中資金融機構沒有單獨規定,對中外投資者適用統壹的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措施。
2.取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對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限制。刪除上述三個《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對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投資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對上述機構投資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5%的規定。
3.明確外資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根據中外資壹視同仁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按照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進行監督管理,不得因外資入股而調整該行的機構類型。為中外投資者參與銀行業創造公平、公開、透明的規則體系,保持監管規則和制度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4.明確了外資金融機構投資中資銀行不僅要遵守相關金融審慎監管規定,還要遵守我國關於外商在華投資的基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