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所以隨著案件的調查和補充證據,檢察院需要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筆錄。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第二,抄本的構成
1,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2.求簡單介紹。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4.檢查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5.被訪談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簡而言之:犯罪情節輕微,沒有較大社會危險性,正在懷孕或者哺乳,羈押期限屆滿的,基本可以取保回家。被取保候審後,不用被關在看守所,可以有基本的人身自由。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什麽叫檢察院取保候審筆錄。根據相關規定,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所以隨著案件的調查和補充證據,檢察院需要對被告人進行詢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