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是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就是指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等,而且記載在公司的章程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為限來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對特定行業的註冊公司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除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的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企業全體股東(或是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據註冊資本的比例;取消公司/企業股東(或是發起人)必須繳足出資的期限的規定;
三、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註冊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公司股東(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期限、出資方式還有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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