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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套現的量刑標準

pos機套現的量刑標準如下:利用pos機為他人套現,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貨物和進出口貨物的市場,國家對上述貨物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不僅違反了市場秩序,也違反了外貿管理制度。

非法經營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因非法經營食鹽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3、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4.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

5.三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兩次以上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壹條(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兩年內因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拒不說明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回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式,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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