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壹.原因 1.巴林集團管理層的失職 在考慮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是否稱職時,有壹點必須先弄清楚,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沒有管理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或任何清算會員的事務的責任。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只是個供清算會員進行交易的交易場所。不過,即使如此,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還是有機會識別並反映其會員有不正當行為的征兆的。 這種機會曾在1994年末和1995年初出現。當時,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發現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交易中存在若幹異常,並向巴林集團提出了壹些關於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征詢。這些原本是可能促成較早發現裏森活動的。根據官委清盤人的觀點,如果巴林集團的管理層適當檢討並理解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在致該集團的信中所表述的憂慮,那麽倒閉是可能挽回的。官委清盤人認為巴林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回復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第二封信的態度尤其該受到嚴厲指責,該回信向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作出許多毫無基礎的錯誤保證。同樣,瓊斯對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的兩封信的態度,也反映了他對問題掉以輕心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程度。我們無法理解,瓊期作為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財務董事,何以未經獨立地詳細了解整個事件,就在裏森草擬的回復新加坡國際金融交易所征詢裏森交易活動的復函上簽字。 2.松散的內部控制 從巴林破產的整個過程看,無論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或國際金融市場都普遍認為,金融機構內部管理是風險控制的核心問題,而巴林的內部控制卻是非常松散的。據報載,在2月26日悲劇發生之前,巴林銀行的證券投資已暴露出極大的風險性,但竟末引起該行高級管理人員的警惕。1月份第壹周,裏森持有合約3024份,20天後,即持有合約16852份(短短20天內,合約持有額增長4倍)。到2月中旬,裏森持有的合約突破20000份,比在同壹市場操作的第二大交易商持有頭寸多出8倍。這個信號由於我們所不知道的原因而沒有被巴林銀行的最高管理當局註意到從而做出應有的反應。總之,巴林很行本身的內部控制制度失靈了,預警系統失效,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巴林破產後不久,該銀行高級主管人員稱對尼克·裏森在新加坡的所為壹無所知,因為直到尼克·裏森去職的那天,即2月23日星期四,公司的風險報告仍出現交易平衡。但是,據新加坡有關當局說,巴林在1995年2月頭18天裏給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匯去1.28億美元作墊付維持金之用;據《金融時報》報道,英格蘭銀行行長埃迪·喬治(Eddie George)4月5日對英國公***財政部及內務委員會的國會成員說,巴林在未通知英格蘭銀行的情況下,擅自給其新加坡分部匯去7.6億英鎊現金。 破產前的巴林運作機構,裏森主要是與巴林公司的倫敦總部、東京分部及香港分部交易。而在新加坡的期貨交易,僅有少數客戶,其中三個為巴林分支,另壹個是巴黎國家銀行,每筆交易都會經過壹家巴林分支,因此,巴林主管完全不知曉裏森所作所為是不可能的。裏森後來在獄中感慨:“對於沒有人來制止我的這件事,我覺得不可置信。倫敦的人應該知道我的數字都是假造的……這些人都應該知道我每天向倫敦總部要求現金是不對的,但他們卻仍舊支付這些錢。”可以說,巴林銀行的倒閉不是壹人所為,而是壹個組織結構漏洞百出的、內部管理失控的機構所致。 3.業務交易部門與行政財務管理部門職責不明 在巴林新加坡分部,尼克·裏森本人就是制度。他分管交易和結算,這與讓壹個小學生給自己改作業、打分沒什麽區別。這種做法給了裏森許多自己做決定的機會。作為總經理,他除了負責交易外,還集以下四種權力於壹身:監督行政財務管理人員;簽發支票;負責把關與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交易活動的對賬調節;以及負責把關與銀行的對賬調節。行政財務管理部門保留各種交易記錄並負責付款。雖然公司總部對他的職責非常清楚,尚並未采取任何行動,他們生怕因得罪他而失去了這個“星級交易員”。他既負責前臺交易又從事行政財務管理,就像壹個人既看管倉庫又負責收款。由於工作便利,尼克裏森的代號為“88888”的誤差賬號用了1年多,直到1995年2月23日他辭職時才被發現。 倫敦總部也曾想到確定來自新加坡分部的利潤是否能夠長期持續下去,還派了壹個審計組來到新加坡分部。審計組主要依靠裏森提供的情況,編制了壹個長達四頁的報告。他們對公司壹般性風險有所了解,在報告中這樣寫道:“管制有可能被總經理壹人取代”,“他負責前臺交易及財務管理”,“可能會以集體的名義作交易,並保證按自己的意圖去交割和記錄”。但是報告接著又說,“鑒於行政財務管理方面缺少有經驗的資深骨幹,總經理必須積極兼任交易和後勤管理兩職,”同時報告還指出,“在巴林新加坡期貨部存在著離開交易正常軌道做違反新加坡國際貨幣交易所規章之事的可能”。審計組對裏森的交易策略也非常了解--許多交易並非是低風險的套利,而是日經指數的單向高風險投賭,“雖然風險高,卻可能有更高的回報”。 4.代客交易部門與自營交易部門劃分不清 以壹個公司的資本作交易叫做公司自營交易,除此之外,公司還可以代客戶交易。當然,第二種情況公司會問客戶收取壹定的傭金或交易費。比如說我們大家熟悉的股票交易,公司壹般根據客戶的要求做交易,當然有時也提供壹些建議。由於公司僅僅按照客戶的要求代其行使權利,如有損失客戶自己負責。由於所得利潤歸客戶,出現維持金不夠的情況也應由客戶自己墊付。 尼克·裏森所做的交易也曾受到巴林新加坡期貨部同行們的質詢,但是他總是說自己是代客戶交易。也有人提出尼克·裏森在對巴林撒謊,因為代客戶墊付期貨合同的維持金是非常少有的事。在許多公司裏代客戶交易與自營交易的混淆也帶來了管理上的困難,只有把兩者劃分清楚,才能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 5.獎金結構與風險參數比例失當 許多公司為鼓勵員工辛勤工作,采取發放獎金的辦法。壹般根據員工的職務、工作經驗、工作成績以及其他諸多因素來確定,各個公司規定不壹。當然,表彰工作成績是壹回事,根據交易所得利潤支付大筆獎金,而不考慮公司的風險參數或公司的長期策略,則是另壹回事。巴林壹直將公司50%的毛利作為獎金發給雇員。這個百分數比絕大多數公司的高。巴林1994年的1億英鎊(1.61億美元)獎金在公司倒閉前幾天剛剛宣布分配。幾個主要總裁可望拿到100多萬英鎊。獎金時常是根據壹個小組或個人在前壹年所賺利潤決定的。這種把交易員的收入與他的交易利潤掛鉤的獎勵制度,最大的問題是刺激了交易員的貪利投機,高額的獎金使得雇員急於賺錢而很少考慮公司所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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