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P2P網貸”就是壹些有富余閑散資金的人群,和壹些為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過互聯網進行的壹種線上借貸模式。
並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臺,僅僅起撮合、對接的作用,並不是投資機構!國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這則重要意見的出臺也意味著國家正式明確了P2P網貸企業和網貸業務的法律地位。所以作為信息中介性質的P2P平臺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後我們還要弄清楚“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則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簡單的說,非法集資是在未經法律批準的情況下,把眾多人的資金,集中到某個公司或者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國家2016年8月24日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裏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到這可能有些人不服氣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臺”做著非法集資的事兒啊!在此,我們要說正規的P2P平臺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範的平臺,通過資金池模式,將虛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圈占資金,然後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這就是我們上面提到的監管政策“13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內容了,也是投資人壹定要避開的。
幾何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