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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期貨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範本市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經紀人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交易所是指為標準化期貨合約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相關職責,依法設立並實行自律管理的會員制法人;期貨經紀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為期貨交易當事人提供代理期貨買賣業務的企業法人;期貨經紀人是指依法取得期貨經紀資格,受聘期貨經紀公司為期貨交易當事人代理期貨交易業務的人員。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青島市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證管委)是本市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統壹領導、規劃、協調和管理。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管理機構按其職責負責期貨市場的有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青島市期貨行業協會是本市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社團組織,在本行業內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動,維護協會成員合法權益。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必須按規定經市證管委初審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機構不得使用“期貨交易所”或其他類似名稱。第七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辦公和服務條件及固定的交易場所;

(二)具有與交易規模相適應的通訊、信息傳播設施;

(三)上市品種可確定統壹質量,易於儲運,有遠期合約和眾多交易者,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論證;

(四)有相應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的期貨交易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市證管委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交易所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

(三)發起人名稱、地址、資信證明;

(四)場地、設施設備及資金情況證明;

(五)擬聘任管理人員的情況證明;

(六)上市品種論證書;

(七)交易所會員的加入申請書;

(八)其他文件。第九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基本原則;

(二)交易地點與時間;

(三)交易品種、質量、數量和計價標準;

(四)標準合約格式、具體內容;

(五)交易秩序內容及指令種類;

(六)保證金和交易手續費的規定;

(七)交易者和出市代表規則;

(八)交易監督員和交易主持人規則;

(九)結算與交割事項;

(十)違約處理;

(十壹)交易中止的規定;

(十二)合約交易的暫停、恢復和取消規則;

(十三)期貨交易所的休市和關閉規則;

(十四)其他事項。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下列事項的變更或修改,須經市證管委審查同意,其中(壹)、(二)、(三)項變更,須經市證管委審查同意後,按規定程序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壹)改變或增減上市品種;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變更交易所名稱、地址、註冊資金;

(四)修改交易所章程、交易業務規則。第十壹條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事項而終止:

(壹)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

(二)不能維持交易所正常運作;

(三)會員(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四)批準機關決定撤銷;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由。

期貨交易所終止,由市證管委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按規定進行資產清算,並在原登記註冊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二條 根據期貨交易有關法規和期貨交易所有關制度,期貨交易所對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接收為期貨交易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交易品種相適應的註冊資金和經營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四)其出市代表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無刑事處罰記錄;

(五)承認期貨交易所章程,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第十三條 因有嚴重違法經營活動而受過處罰或曾被期貨交易所除名的單位,從受處罰或被除名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會員資格。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的接收會員應報市證管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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