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行平倉制度的內涵
強行平倉是指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或客戶的持倉實行平倉的壹種,其目的是控制期貨交易風險。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者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數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時,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為了防止風險進壹步擴大,強制平掉會員或客戶相應的持倉。
2、強行平倉的情況
強行平倉分為兩種情況:
壹是交易所對會員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
二是期貨公司對客戶持倉實行的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制度適用的情形
(1)因賬戶交易保證金不足而實行強行平倉。
(2)因會員(客戶)違反持倉限額制度而實行強行平倉。
我國期貨交易所規定,當會員、客戶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交易所、期貨公司有權對其持倉進行強行平倉:
(1)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2)客戶、從事自營業務的交易會員持倉量超出其限倉規定;
(3)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4)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5)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4、強行平倉的過程如下:
(1)當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100%時,交易系統自動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
(2)當投資者風險率達到或低於50%時,交易系統自動對投資者進行強行平倉。
5、強行平倉的處理方法
當會員結算準備金余額小於零,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強行平倉分三種情況:
第壹、當只有自營賬戶違約時,對自營賬戶的持倉按合約總持倉量大小順序進行強平。如果強行平倉後,結算準備金仍小於零,對其代理賬戶中的投資者進行移倉;
第二、當只有經紀賬戶違約時,首先動用自營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和平倉金額進行補足,再對經紀賬戶中的持倉按壹定原則進行強平;
第三、當自營賬戶和經紀賬戶都違約時,強行平倉順序是先自營賬戶,後經紀賬戶。如果經紀賬戶頭寸強行平倉後,結算準備金大於零,對投資者進行移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