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九條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載明賬戶名稱、賬號、凍結金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適用於孳息,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股權和政策性權益的凍結,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二百四十三條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經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可以為壹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百四十四條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二年。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百四十五條凍結股權、政策權或者投資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凍結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