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棄倉有時也是公司內部相關人員違規造成的。例如,當客戶持倉觸發強平點後,在客戶哀求下,介紹該客戶來的員工若身處關鍵崗位(如風控崗或結算崗),則可能為自身利益,選擇維持客戶倉位不平。此時客戶保證金可能僅夠持倉保證金的30%甚至更低。行情如很快反向運行還好,但若朝客戶持倉不利方向繼續波動,倉位極易封停。客戶壹般選擇放棄倉位,任由期貨公司處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於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百分之八十。”可見,司法解釋是不利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應慎重對待自己客戶的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