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七)未經批準的預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詳細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儲備支出。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中規定的項目的研究開發。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範制定費、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書籍資料、資料翻譯費。
(二)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
(四)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
(7)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用。
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研發費用的收取是否符合規定。應對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嚴格審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提供相關資料的,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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