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
資產的計稅基礎表示如下:
資產計稅基礎=未來稅前可抵扣金額。
規則
資產計稅依據的規定: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和其他資產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對於會計賬面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8-所得稅》規定,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金額,稱為資產的“計稅基礎”。
新個稅法實施條例首次引入了計稅依據的概念。
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相對應。有時它們是相同的,但有時它們是不同的。由於會計和稅法的會計目的不同,在收入的確認、成本的扣除和資產的處置等方面往往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壹致。
例如,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的利得和損失,以增加資產的賬面價值和企業的當期損益。但根據稅法規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故其計稅基礎不變,仍為其歷史成本。但其賬面價值是其歷史成本加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後的余額,因此與計稅基礎不同。
再比如,壹個企業擁有壹個存貨。在所有權期間,由於市場因素的變化,存貨的價格降低,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因此存貨的賬面價值為其歷史成本減去存貨跌價準備。但根據稅法規定,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不能在稅前扣除,因此該存貨的計稅依據仍是其歷史成本,與賬面價值不同。
再如,企業擁有壹項固定資產,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其使用壽命預計為15年,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少於20年。企業持有該固定資產滿5年的,進行處置。此時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其歷史成本減去按會計準則提取的折舊,但其計稅依據是其歷史成本減去按稅法規定可計提的折舊。因為可以提取的折舊不壹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