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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壹步規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1號2018修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居民企業納稅人。

第三條核定征收範圍。

(壹)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難以查賬;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未申報的;

6.申報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除外);

2.匯總納稅企業(視同獨立納稅人並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除外);

3.上市公司;

4.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5.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評估、土地評估、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機構、商標代理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

6 .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7.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8.壹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已批準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立臺賬制度,完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施查賬征收。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所得稅額。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核定應稅所得率:

1.總收入能正確核算(核實),但總成本不能正確核算(核實);

2.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成本,但不能正確核算(核實)總收入;

3.納稅人的總收入或總成本可以通過合理的方法計算和推斷。

納稅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應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2)稅務機關應當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消耗的計算或計算書進行核定;

3.按照應納稅所得額或成本費用率核定;

4.通過其他合理方法批準。

前款所列方法之壹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不壹致時,可以從上級核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六條核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采用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率

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1-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收入=總收入-不納稅收入-免稅收入

(2)收入總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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