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壹)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允價格出售、轉讓、變賣非貨幣性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存貨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已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並正常報廢清理的固定資產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壽命時正常死亡造成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公平的市場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和市場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及金融衍生品所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規定以外的資產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不能準確確定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用專項申報的方式申報扣除。
基於列表的聲明是枚舉,此外還需要特殊聲明。從第4章到第7章,所有的損失都要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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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於2011年3月發布。《辦法》分為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性資產損失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確認、投資損失確認和其他資產損失確認、附則8章52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實施後,《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108)
第壹章
壹般規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含應收票據、各種墊款、企業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
第三條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照《通知》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第四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實際發生並經過會計處理的當年申報扣除;合法資產損失應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該資產已符合確認合法資產損失條件並已進行賬務處理的年度申報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然後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不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其中,屬於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允許賠償至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補償確認期限壹般不超過五年。但是,由於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因權屬爭議未及時抵扣的資產損失,
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造成的資產損失和因政策性不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後可適當延長。屬於法定資產損失的,應在報告年度扣除。
以前年度因實際資產損失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未進行稅前扣除的,可以在追溯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除。扣除不足的,順延至下壹年度。
企業在實際資產損失年度扣除補繳確認的損失後發生虧損的,應當先調整資產損失年度的虧損金額,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進行稅務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