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所得稅(業務交易)根據企業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稅函[2010]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稅發[2009]8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以及其他文件規定,企業買賣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股票(不超過65438+2月)和證券(證券投資基金除外)發生的損失,應當在稅前扣除。 虧損在扣除對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前,應經稅務局批準,對股票、債券交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債券所得暫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