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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與期貨之間有什麽區別?

壹、基本概念

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

期權——指在未來壹定時期可以買賣的權力,是買方向賣方支付壹定數量的金額(指權利金)後擁有的在未來壹段時間內(指美式期權)或未來某壹特定日期(指歐式期權)以事先規定好的價格(指履約價格)向賣方購買或出售壹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的權力,但不負有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

二、期貨與期權的區別

(壹)標的物不同

金融期貨交易的標的物是金融商品或期貨合約,而金融期權交易的標的物則是壹種金融商品或期貨合約選擇權的買賣權利。

(二)投資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

期權是單向合約,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保險金後即取得履行或不履行買賣期權合約的權利,而不必承擔義務;期貨合同則是雙向合約,交易雙方都要承擔期貨合約到期交割的義務。如果不願實際交割,則必須在有效期內對沖。

(三)履約保證不同

金融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都要交納壹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交納履約保證金,只要求賣方交納履約保證金,以表明他具有相應的履行期權合約的財力。

(四)現金流轉不同

在金融期權交易中,買方要向賣方支付保險費,這是期權的價格,大約為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的5%~10%;期權合約可以流通,其保險費則要根據交易商品或期貨合約市場價格的變化而變化。在金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期貨合約面值5%~10%的初始保證金,在交易期間還要根據價格變動對虧損方收取追加保證金;盈利方則可提取多余保證金。

(五)盈虧的特點不同

金融期權買方的收益隨市場價格的變化而波動,是不固定的,其虧損則只限於購買期權的保險費;賣方的收益只是出售期權的保險費,其虧損則是不固定的。金融期貨的交易雙方則都面臨著無限的盈利和無止境的虧損。

(六)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

金融期貨的套期保值不是對期貨而是對期貨合約的標的金融工具的實物(現貨)進行保值,由於期貨和現貨價格的運動方向會最終趨同,故套期保值能收到保護現貨價格和邊際利潤的效果。金融期權也能套期保值,對買方來說,即使放棄履約,也只損失保險費,對其購買資金保了值;對賣方來說,要麽按原價出售商品,要麽得到保險費也同樣保了值。

三、期權交易與期貨交易的區別

1、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不同

期貨交易的風險收益是對稱性的。期貨合約的雙方都賦予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想免除到期時履行期貨合約的義務,必須在合約交割期到來之前進行對沖,而且雙方的權利義務只能在交割期到來時才能行使。

而期權交易的風險收益是非對稱性的。期權合約賦予買方享有在合約有效期內買進或賣出的權利。也就是說,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有利時,就行使其權利,要求賣方履行合約。當買方認為市場價格對自己不利時,可以放棄權利,而不需征求期權賣方的意見,其損失不過是購買期權預先支付的壹小筆權利金。由此可見,期權合約對買方是非強迫性的,他有執行的權利,也有放棄的權利;而對期權賣方具有強迫性。在美式期權中,期權的買方可在期權合約有效期內任何壹個交易日要求履行期權合約,而在歐式期權交易中,買方只有在期權合約履行日期到來時,才能要求履行期權合約。

2、交易內容不同

在交易的內容上,期貨交易是在未來遠期支付壹定數量和等級的實物商品的標準化合約,而期權交易的是權利,即在未來某壹段時間內按敲定的價格,買賣某種標的物的權利。

3、交割價格不同

期貨到期交割的價格是競價形成,這個價格的形成來自市場上所有參與者對該合約標的物到期日價格的預期,交易各方註意的焦點就在這個預期價格上;而期權到期交割的價格在期權合約推出上市時就按規定敲定,不易更改的,是合約的壹個常量,標準化合約的惟壹變量是期權權利金,交易雙方註意的焦點就在這個權利金上。

4、保證金的規定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都要交納壹定的履約保證金;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不需要交納保證金,因為他的最大風險是權利金,所以只需交納權利金,但賣方必須存入壹筆保證金,必要時須追加保證金。

5、價格風險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交易雙方所承擔的價格風險是無限的。而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的虧損是有限的,虧損不會超過權利金,而盈利則可能是無限的──在購買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購買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期權賣方的虧損可能是無限的──在出售看漲期權的情況下;也可能是有限的──在出售看跌期權的情況下;而盈利則是有限的──僅以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為限。

6、獲利機會不同

在期貨交易中,做套期保值就意味著保值者放棄了當市場價格出現對自己有利時獲利的機會,做投機交易則意味著既可獲厚利,又可能損失慘重。但在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的買方可以行使其買進或賣出期貨合約的權利,也可放棄這壹權利,所以,對買方來說,做期權交易的盈利機會就比較大,如果在套期保值交易和投機交易中配合使用期權交易,無疑會增加盈利的機會。

7、交割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資產,除非在未到期前賣掉期貨合約,否則到期必須交割;而期權交易在到期日可以不交割,致使期權合約過期作廢。

8、標的物交割價格決定不同

在期貨合約中,標的物的交割價格(即期貨價格)由於市場的供需雙方力量強弱不定而隨時在變化。在期權合約中,標的物的敲定價格則由交易所決定,交易者選擇。

9、合約種類數不同

期貨價格由市場決定,在任壹時間僅能有壹種期貨價格,故在創造合約種類時,僅有交割月份的變化;期權的敲定價格雖由交易所決定,但在任壹時間,可能有多種不同敲定價格的合約存在,再搭配不同的交割月份,便可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種類數的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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