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權交易中,期權合約的買賣雙方並不是直接地壹對壹地完成交易過程,而是通過期權清算公司機制實現的。
(1)充當期權交易中買和賣雙方的對立面。當期權的買方支付期權權利金,期權賣方交納保證金或相應證券之後,清算公司便處於買方和賣方之間的位置,即對於買方面言,它是賣方;對於賣方而言,它是買方。
(2)清算全部掛牌期權的交易。由於清算公司機制的運行,期權的買方與賣方之間已經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都與期權清算所發生關系。如果買方選擇執行期權,它依賴清算所履行合約,而不是依賴賣方。期權清算所保證對所有交易者履行合約。
(3)清算所轉讓結算通知。如果持有者想執行期權,只需要簡單地通知他的經紀公司,由經紀公司通知期權清算所,清算所再把結算通知轉讓給壹個有與結算人完全相符的寫契人的經紀公司,該經紀公司再把轉讓義務分配給那些期權賣出者之壹。為保證期權結算通知的順利進行,清算所對於每壹個既定的期權購買者,都必須在其帳簿上能找到壹個期權出售者與之對應。
權清算公司與期權交易所之間的組織關系各國有所不同。在美國期貨和期權交易所壹般都有自己的結算所,以會員公司的形式加入商品交易所,從而隸屬於商品交易所或期權交易所。
在西歐及英聯邦國家,多數的商品交易所則是通過國際間的結算所在當地所設立的交易結算所來承辦結算工作。日本則是由商品交易所內部的會計室負責結算,不設專門的清算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