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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合約的主要區別

期權合約是單向合同,期權的買方在支付壹定的保險費之後取得壹種購買權利,但他可以在交易確立後的任何時間有權放棄合同,即不履行這種權利,其代價是支付了已協商了的保險費。期權的賣方在買方要求履約時,便有義務來交割,在買方決定不履約時,並無權利要求其來履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稱。而壹般期貨合約是雙向合同,壹旦自己的多頭或空頭地位確立以後,交易雙方便承擔起期貨合約到期進行交割的義務。若不想交割,則必須在到期前對沖合約,了結其多頭或空頭地位。期權合約與壹般期貨合約內容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期權合約中有“敲定價 格”這壹項,而壹般的期貨合約沒有也無需有。

期權交易中的“敲定價格”又稱履約價格,是指按照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約定價格買進或賣出相關期權合約的價格。具體地說,是指看漲期權的購買者依據合約規定買進相關期權合約或看跌期權購買者依據合約規定賣出相關期權合約的價格。在期權交易中,相對於每壹個看漲期權的買方,有壹個看漲期權的賣方,相對於每壹個看跌期權的買方,有壹個看跌期權的賣方。為了便於買賣雙方交易,在期權合約中列明了雙方應***同遵守的“敲定價格”。

這壹價格是由交易所依壹定的機制來決定的,除了某些特殊情況外,這壹價格在合約期間內不會改變,市場上買賣雙方所決定的是權利金(或稱保險費、保險金),而非敲定價格。而在期貨合約中,期貨價格由市場的供需雙方決定,由於雙方力量消長不定,期貨價格也隨時在變動。期貨合約在成交時,其價值為零,故雙方並無現金的轉移,雙方所交保證金只是作為違約時的賠償準備而已;期權合約在成交時,買方必須支付權利金給賣方,但並不須繳納保證金,這是因為買方本來就有違 約的權利,至於期權的賣方因只有義務而無權利,故雖得到權利金,也必須擻納保證金。

期權與期貨的標的物很多都是壹樣的,但壹個重要區別是有以期貨為標的物的期權,即期貨期權,而無以期權為標的物的期貨。由於期貨價格由市場決定,在任壹時點僅能有壹種期貨價格,故在創造合約種類時,僅有交割月份可供變化,期權的履約價格由交易所決定,在任壹時點,可能有多種不同履約價格的合約存在,再搭配不同的權利期間,便可產生數倍於期貨合約種類數的期權合約,最後又由於權利義務不對稱,而形成買權與賣權兩大類,故期權在創造金融商品的能力上大大高於期貨。

例如,假設期貨合約有5種不同的交割月份,即代表5種不同的合約,若期權也有5種不同 的權利期間,5種不同的履約價格,則可形成25個買權與25個賣權,***50個不同的期權合約,為期貨合約種類數的10倍。期貨合約是在未來某個遠期交付壹定數量和等級的特定商品的標準化合約,而期權合約則是支付了期權保險費的買方有權在商定的有效期限內買進或賣出壹定數量的期貨合約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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