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意義上講,每個交易者交易的“對方”都是期貨交易所。
也就是說:對買方來說,交易所就是賣方;對賣方來說,交易所就是買方。所以在最後交割時,不存在妳的“對方”違約的問題。
當進入交割後,持空單的交易者因為沒有可交割的貨物的話,造成與其配對的交易者無法履行交割手續的話,交易所會對其進行罰款處理,罰款比例壹般是交割貨物總值的15-30%,這部分罰款由交易所收取後,計入交易所的風險資金帳戶,不會支付給配對的交易者。
另外,如果是賣方違約,則交易所會按照市場價格采購符合交割標準的貨物,支付給買方,其價格差價和相關費用由違約的賣方承擔。如果是買方違約,則交易所會將賣方的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