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停板制度源於國外早期證券市場,是證券市場中為了防止交易價格的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現象,對每只證券當天價格的漲跌幅度予以適當限制的壹種交易制度,即規定交易價格在壹個交易日中的最大波動幅度為前壹交易日收盤價上下百分之幾,超過後停止交易。 我國證券市場現行的漲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的,旨在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保持市場穩定,進壹步推進市場的規範化。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類證券在壹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壹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托為無效委托。 我國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制度的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後,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漲跌停價位或之內價格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在國外發達股票市場,當股票市場發生巨大波動時,個別股票的漲跌停板限制才啟動
期貨的漲跌停板制度和股票壹樣,只是幅度依據品種不同,壹般是3%-5%
即將推出的股指期貨還有壹個熔斷機制,很有意思。建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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