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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中的燃油是指什麽油

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標準合約

交易品種

燃料油

交易單位

10噸/手

報價單位

元(人民幣)/噸

最小變動價位

1元/噸

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

上壹交易日結算價±5%

合約交割月份

1 - 12月(春節月份除外)

交易時間

上午9:00 - 11:30 下午1:30 - 3:00

最後交易日

合約交割月份前壹月份的最後壹個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後交易日後連續五個工作日

交割品級

180CST燃料油(具體質量規定見附件)或

質量優於該標準的其他燃料油。

交割地點

交易所指定交割地點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

交易代碼

FU

上市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

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標準合約附件

壹、交割單位

燃料油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手(100噸),交割數量

必須是交割單位的整倍數。

二、質量規定

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質量標準

項 目

限 度

檢驗方法

密度(15℃,kg/l)

不高於0.985

ASTM D1298

運動粘度(50℃,CST)

不高於180

ASTM D445

灰分(m/m,%)

不高於0.10

ASTM D482

殘碳(m/m,%)

不高於14

ASTM D189

傾點(℃)

不高於24

ASTM D97

水分(V/V,%)

不高於0.5

ASTM D95

閃點(℃)

不低於66

ASTM D93

含硫(m/m,%)

不高於3.5

ASTM D4294/D1552

總機械雜質含量(m/m,%)

不高於0.10

ASTM D4870

釩含量(PPM)

不高於150

ICP

三、指定交割油庫

由交易所指定並另行公告。

附件二:

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

(試 行)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燃料

油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範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

會員、投資者及指定交割油庫等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實物交割是指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

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 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標準交割流程進行。未

到期燃料油期貨合約可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以下簡稱期轉

現)進行實物交收,交割雙方采用期轉現(包括倉單和過駁交

割)方式的,應提前申報並配對成功。

第四條 投資者的實物交割應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

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投資者不

允許交割。

第五條 交割地點: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

定的交割油庫(見附件壹)。未到期合約采用期轉現方式交割

的,其交割地點由期轉現雙方在期轉現的協議上明確。

第二章 標準交割流程

第六條 標準交割流程是指合約到期後,買賣雙方以標準

倉單(格式由交易所統壹制定)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實物

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條 檢驗方法和機構

油品進出庫以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見附件二)檢驗為準,

取樣方法采用ASTM D4057,試驗方法參見燃料油期貨標準合

約。

油品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

擇,油品出庫時檢驗機構由買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

擇。交割油庫若對買方或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可與對

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若協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請,

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買賣雙方和油庫都必須配合指定檢驗

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八條 入庫申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油庫發貨前,必須到交易所辦理交割預

報,填寫《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入庫申報/通知單》(以下簡

稱《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發貨

單位及擬入指定交割油庫名稱等。投資者的申報須通過其委托

的經紀會員辦理。

第九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在3個交易日

內開出《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壹式二聯,

第壹聯留存交易所,第二聯交貨主。貨主須按《燃料油入庫通

知單》確定的指定交割油庫發貨,無《燃料油入庫通知單》的

貨物不能用於交割。

第十條 入庫申報押金

貨主須準確填寫《燃料油入庫通知單》,並交納30元/噸的

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劃轉。

《燃料油入庫通知單》自開出之日起15日內有效。

貨主在有效期內按《燃料油入庫通知單》執行的,交易所

在貨主取得標準倉單後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帳

戶中。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申報執行的,入

庫申報押金不予返還,由交易所支付給交割油庫。

第十壹條 入庫單證

油品運抵指定交割油庫後,指定交割油庫應對到貨及相關

單證進行驗核。

第十二條 入庫檢驗

貨主油品入庫時,應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數量檢驗兩部分。

(壹)入庫油品的質量檢驗

油品入庫前檢驗機構應對船倉內油品(A樣)和庫內原有

油品(B樣)取樣並封樣。油品入庫後檢驗機構對混合後的庫

內油品(C樣)再次取樣、化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如C樣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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