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倡導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1)利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誇大自己或者損害其他從業人員的聲譽;(二)貶低或者詆毀其他機構和人員的;(三)利用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明示或者暗示的特殊關系吸引投資者,或者利用與有關機構的關系壟斷業務;(4)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投資者的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五)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收取低於經營成本或者行業自律標準的手續費;(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