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而言,連續競價的成交原則為:第壹價格優先,第二時間優先。而集合競價的成交原則為:第壹成交量最大優先,第二價格優先,第三時間優先。簡單來說,集合競價是“先報價、後撮合、再成交”,而連續競價則是“邊報價、邊撮合、邊成交”。股票實行的是開放式集合競價,而期貨實行的是封閉式集合競價。之前,我國股市實行的是封閉式集合競價,2006年7月1日新的交易規則實施後,便實行開放式集合競價機制。
開放式集合競價,是壹種更加透明的集合競價模式,有利於提高普通投資者在集合競價階段的參與度以及在開盤前後的交易意願,從而有效提高市場流動性,並使集合競價更具定價效率,加大開盤價格的操控成本。 曾有專家做過統計,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後1個月和前壹個月相比,成交量比率增加了20.8%,成交金額比率增加了14.5%,集合競價零交易比率下降了53.7%,開盤定價效率指標上升了5.8%。我國期貨實行封閉式集合競價,主要原因是
①期貨有多空雙方,多空兩方主力的持續博弈,使價格被操控可能性較小。因此並不會因為實行封閉式競價,而增大價格操控可能。期貨中價格的走勢壹般都是多空主力激烈博弈後的真實結果。 ②不鼓勵散戶在集合競價時間參與報價,而讓多空主力通過暗中博弈確定開盤價,散戶則可在開盤後參與。由於期貨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散戶可在開市後任何價位尋找機會,並可多次買進賣出,因此不壹定要參與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