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條件
第三條 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且營業場所符合以下條件:
(壹)營業場所屬於產權清晰、使用權穩定的經營性房產,且期貨公司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場所具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通道順暢,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擬遷入營業場所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經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批準。
第四條 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辦公、通訊、交易等設施,且設施符合以下條件:
(壹)營業部應當配備2條以上網絡通訊線路,保證營業部的正常交易;
(二)營業部應當配備2條以上具有錄音功能的電話線路;
(三)營業部應當采取雙路供電,或者在單路供電情況下,備用供電措施能夠提供正常業務運行4小時的供電時間;
(四)營業部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有關監管要求,保證運行安全和穩定;
(五)營業部應當設立投資者教育園地、現場開戶場地以及專門的財務和檔案室(櫃室);
(六)營業部應當配備滿足開戶管理要求的相關影像采集設備;
(七)營業部應當配備防火、外圍隔離以及防盜設施;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營業部應當設立信息公示欄,且按照相關規定公示下列事項:
(壹)中國期貨業協會網址及期貨公司網址;
(二)期貨公司及營業部的投訴和服務電話;
(三)營業部從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崗位、任職時間、從業資格號等信息;
(四)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公司及營業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查詢服務系統查詢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和期貨交易相關的其他信息;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營業部應當於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營業場所公示信息進行變更。
第六條 營業部負責人在任職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為取得任職資格的擬任營業部負責人辦理任職手續並報告相關派出機構。
營業部負責人變更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營業部負責人應當在營業部所在地實地履行職責,全面負責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且不得在期貨公司總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職務。
營業部負責人擬連續離崗10個工作日以上的,期貨公司應當臨時指定1名符合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提前5個工作日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營業部負責人1年內累計離崗時間超過3個月的,期貨公司應當更換營業部負責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指定的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更換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人員應當實地履行職責,履職期間暫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營業部負責人擬自行離職的,應當在離職前1個月向期貨公司提出申請。期貨公司在接到營業部負責人離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並在3個月內完成營業部負責人變更。
擬離職營業部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直至營業部負責人變更手續完成。擬離職營業部負責人在完成變更手續前離職的,期貨公司應當指定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九條 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對離任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合規經營情況進行離任審計,公司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對離任審計報告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部負責人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營業部負責人強制休假與定期審計制度或者輪崗制度。
第十壹條 營業部業務崗位應當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且崗位分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營業部應當設立市場開發、開戶與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術管理、財務等業務崗位,確保前、中、後臺業務分開;
(二)營業部業務崗位應當有專職的工作人員;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素質和從業經歷等能夠滿足相關業務崗位的需要;
(四)營業部財務崗位工作人員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除營業部負責人外,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人;營業部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期貨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