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第六章詳細論及了客戶移倉。其中第六十二條規定,會員因故不能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或發生合並、分立、破產時,由會員提出移倉申請並經交易所批準,或者中國證監會要求移倉的,交易所可對該會員進行客戶移倉。第六十三條規定,會員提交的移倉申請材料須包括移出會員及其客戶、移入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及需要移轉的客戶持倉的詳細清單。移入會員或移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須提交其委托結算的結算會員同意移倉的聲明書。在隨後的幾條中規定,移倉申請批準後,交易所通知會員約定移倉日。交易所將在約定移倉日的當日結算完成後,為會員實施客戶移倉,並提供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由移入會員、移出會員確認。移入會員或移出會員為交易會員的,還應當將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提交給其委托結算的結算會員確認。移倉內容包括客戶的持倉及相應的交易保證金。會員應當核對移轉的客戶持倉清單,壹經確認,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