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壹)向客戶作出盈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二)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未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未按照客戶委托的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五)向客戶提供虛假交易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