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期貨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可能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用於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自主投資決策、自擔投資風險的原則。
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投資品種本身價值變動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擔保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
第五條證券基金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七條保障基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公平救助的原則,並實行比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