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政發[200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為了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壹、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下列交易方式,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受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
(三)通過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受托人的財物。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制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群的最低優惠價格。按照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不屬於受賄罪。
第二,關於接受幹股的問題
幹股是指無出資取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受托人謀取利益,收受受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罪論處。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的,或者有相關證據證明股份已經實際轉讓的,按照轉讓時的股份價值計算受賄數額,所分配的紅利作為受賄孳息處理。未實際轉讓股份,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應當將實際獲利數額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投資、“合作”設立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是請托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委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益”,而沒有實際出資或者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罪論處。
四、關於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委托理財為名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不實際出資而獲得“收益”,或者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所應獲得的收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前壹種情況,以“所得”數額計算;在後壹種情況下,應按“收益”金額與出資所得金額的差額計算。
五、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
在實踐中,要註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和娛樂活動。具體認定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頻率;(二)賭資來源;(三)是否有其他參賭人員事先合謀;(4)贏或輸的具體情況和金額。
六、關於“掛名”領取報酬的具體關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使特定關系人在沒有實際工作的情況下獲得所謂工資為名,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為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的,以受賄罪論處。
七、關於特定當事人受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指使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給予特定關系人相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實施前款行為的,以* * *受賄罪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合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 * *犯論處。
八、關於受賄不改變所有權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的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要註意與以房、車等物受賄罪的區分。在具體認定時,除相互說明或書面約定外,還應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是否有合理的借款理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閱時間的長短;(4)是否有退貨條件;(5)是否存在返還的意圖和行為。
九、關於收受財物後返還或移交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返還或者上交的,不屬於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本人或者與其受賄有關的人或者事被調查,為掩蓋犯罪而退回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十、在職時為受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後收受財物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或者離職後同意收受請托人財物,離職後又收受的,視為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在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的部分應當計入受賄數額。
XI。論“特定關聯方”的範圍
本意見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於正確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按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的有關規定和受賄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懲罰少數,教育多數。在嚴懲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